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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司新项目未开业的费用支出

关于公司新项目未开业的费用支出

留言时间:2020-12-1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请问下,我公司有多个项目,后面新成立一个健身房项目,还处于筹划阶段,还未正式运营,期间发生的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费用支出,也可以作为开办费用核算,待运营后分摊入当年损益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筹建期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符合上述规定的筹办费,可按国税函〔2009〕98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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