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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丢失是否需罚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丢失是否需罚款

留言时间:2019-05-0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邮政快递寄送中,由于快递员原因造成已开具专票发票联、抵扣联丢失累计11份,需致税务窗口办理丢失手续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手续,请问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发票联丢失税务机关是否需对企业进行处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08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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