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车票进项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19-06-0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请问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从哪几方面认定是否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比如同属一个集团内部其他公司同事、兼职、实习生、劳务派遣员工、外请演员等的差旅费,其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03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由用工单位抵扣。合法用工关系,请根据劳动合同法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