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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房产税计税依据

09-30 房产税计税依据 我要评论

房产税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19-06-0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自有综合楼一栋共7层(一个产权证),原值3000万,16年5月毛坏全部出租,由承租方装修,18年5月回收1、2层自用,19年5月回收3-7层自用,对其中3至7层进行装修并出租,装修费用200万。

请问:房产税从价计税依据包括这200万吗?200万应增加整栋楼的原值至3200万,还是需要算在3-7楼的部分,因按从租计征,不影响从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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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11

答复内容

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装修费用应计入应税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如题所述,3-7层全部出租,若200万确属3-7层的装修费用,应增加3-7层的房产原值。3-7层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即使3-7层房产原值增加,也不影响从租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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