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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赔偿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商品盘亏,未发生真实交易行为,不得开具发票

员工赔偿

留言时间:2019-06-0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1、我司规定商品盘亏、损坏,需由员工按市场价(高于进货成本)进行赔偿,是否属于应税行为,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2、我司规定商品盘亏、损坏,需由员工按市场价(高于进货成本)买入处理,这个约定税收上是否有效,即是否属于应税行为,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3、我司与运输公司约定:把我司商品弄丢,需按市场价赔偿,是否属于应税行为,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4、我司与运输公司约定:把我司商品弄丢,需按市场价买入处理并开具发票,这个约定税收上是否有效,即是否属于应税行为,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5、我司与代销客户约定,代销商品盘亏应由受托方按市场价赔偿,是否属于应税行为,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6、我司与代销客户约定,代销商品盘亏应由受托方按市场价买入处理前开具发票,,这个约定税收上是否有效,即是否属于应税行为,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10

答复内容

以上问题,赔偿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商品盘亏,未发生真实交易行为,不得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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