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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联公司员工住宿交通费

关联公司员工住宿交通费

留言时间:2019-07-3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关联公司的员工过来我们公司交流业务,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可以入差旅费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01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请遵照执行。

此外,会计处理问题请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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