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员工住宿交通费
留言时间:2019-07-3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关联公司的员工过来我们公司交流业务,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可以入差旅费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01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请遵照执行。
此外,会计处理问题请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