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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有关收入的确定

09-30 有关收入的确定 我要评论

有关收入的确定

留言时间:2019-08-2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敝司签订一份合同,要求要先开具30%的合同款的发票,之后客户才能根据增值税发票进行付款(此时货物还未发出或是未生成完成),等后续货物验收合格才才能开具另外的70%的款项和货款,我想问下,敝司开具30%的发票在增值税方便是肯定确认收入交税的,在所得税方便,是否使用预收款规定,在发出货物的时候才确认收入?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1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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