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旅游服务开具发票

厦门市税务局:旅游服务开具发票

09-30 旅游服务开具发票 我要评论

旅游服务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19-08-2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旅行社为一般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旅游服务,可以开专票吗?付款方单位能否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8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另外,付款单位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进项可以抵扣。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