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及相关税费缴纳
留言时间:2019-09-0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请问下,深圳有一家公司来厦门同安洪塘镇石浔南路进行艺术地面工程服务,已在深圳税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需要在厦门税局办理报验,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及办理手续?同时有以下税费问题咨询:
1、工程合同的印花税有没有强制要求在项目地缴纳,如需要,是按预收账款金额来分次缴纳,还是按合同金额一次性缴纳?
2、是否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3、当地施工工人工资的个税是否强制要求在当地缴纳,如需要,能否做全员扣缴明细申报,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5、是否需要在当地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如需要,费率分别是多少?
以上咨询的问题,麻烦帮忙回复下,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1
答复内容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材料: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实行“一照一码”或“五证合一”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办理机构:全市通办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您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进行查看。
二、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因此,除特殊规定以外,建安企业印花税应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取时的所在地贴花。
三、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办税服务厅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需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019版) 》。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
六、水利建设基金我局没有代为征收。 总部在外地的驻厦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工会经费已汇总外地总部缴纳的,需提供总部汇总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总工会审核同意后,无需在厦申报缴纳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