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征收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1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于2018年3月实收资本到资300万,由于会计疏忽漏报印花税-资金账簿1500元,公司于2018年内审发现问题,于2018年12月所属期补申报该笔印花税,2019年9月11日公司决策将该笔印花税主动去税务修改为2018年3月所属期,但柜台收取滞纳金按所属期至2019年9月11日每日万分5收取合计383.25元是否正确??我的理解应该是,我们主动去修改申报,那滞纳金应该按3月所属期至12月,为何2019年1-9月也算进去?有否相关条例规定该滞纳金计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2
答复内容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故滞纳金计算应为2018年3月至纳税人实际缴款税款的2018年12月。建议进一步核实纳税人修改申报后,系统记录的实际缴纳税款时间,是否因为系统判断原因导致多计算滞纳金。上述情况,请具体联系柜台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