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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违约金发票问题

09-30 违约金发票问题 我要评论

违约金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1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公司跟乙方签订了一个合同,现在我公司不想执行合同,然后乙方公司收我公司违约金5万,只开具了收据5万元,问:是否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所得税汇算的时候,收据可以列支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1

答复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上述描述的情况,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涉及增值税,收取的违约金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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