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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生产企业免抵退

09-30 生产企业免抵退 我要评论

生产企业免抵退

留言时间:2019-09-2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新生产企业初期,所有产品100%委外加工,这些委外加工出口的产品,能否视同自行生产参与申请免抵退退税申报。委外加工的产品符合以下的条件(见附件),本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免抵退也已备案申请通过。

附件

QQ图片20190927155727.png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7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请结合本条例和附件4的规定自行判定是否符合出口视同自产货物,若符合,则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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