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再投资
留言时间:2019-10-0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8〕102号文,享受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请问下:
1、与境外投资者的留权收益是负数有影响吗?
2、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怎么理解,能举例说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1
答复内容
1、根据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必须满足“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因此必须是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
2、根据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对于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作为排除事项,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