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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报关单、合同、增值税发票,三者中体现货物A的内容要保持一致

出口货物

留言时间:2019-10-1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我司从国内进口货物A,再将其销售至境外,报关单、合同、增值税发票,三者中关于体现货物A的内容是否要完全一致,一字不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0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五)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因此,报关单、合同、增值税发票,三者中体现货物A的内容要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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