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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柜台代开的专用发票,当月柜台作废,预缴的税怎么处理?

柜台代开的专用发票,当月柜台作废,预缴的税怎么处理?

留言时间:2019-10-1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了专用发票,当月作废了,现在季度申报,申报表上预缴税款金额是包含作废那张发票的税,所以申报表最后一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是负数,是需要申请退税?还是怎么处理,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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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0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若代开的专用发票已作废,可申请退还预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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