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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房屋租赁开票问题

09-30 房屋租赁开票问题 我要评论

房屋租赁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1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同安区祖屋老房子出租,签有租赁合同,现在承租人需要开增值税票,由于是乡下老房子,没有房产证,仅有租赁合同是否可以到税务局开票?另外,房租费用开票具体需要哪些材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6

答复内容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办理材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代开发票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具体说明为:纳税人应先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源信息登记。首次办理房源信息登记的,请提供出租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期限内,只要出租方与承租方未发生变更,每次申请代开发票无需再提供以上资料。如果合同有变更,则需要提供以上资料重新进行房源信息登记(如出租方和承租方不变、租赁房屋不变,只要提供新的合同复印件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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