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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

09-30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 我要评论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

留言时间:2019-10-2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税官你好请问: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和同时免征的附加税是否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附加、印花税等,减半免交的部份是否也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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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4

答复内容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因此,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附加、印花税等减半免征的部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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