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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等相关的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几年?

涉税资料保管年限

留言时间:2019-10-2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下,关于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等相关的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几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1

答复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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