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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咨询车位过户缴纳税费相关问题

咨询车位过户缴纳税费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2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买卖二手车位,买卖双方在办理车位过户和缴纳税费的过程中,因车位现交易价格比原购买一手车位价格要低,想咨询以下问题:

(1)若想要申请查账征收,需要缴纳的税种有哪些?如何计税?至窗口办理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2)若想要按照核定征收,需要缴纳的税种有哪些?如何计税?至窗口办理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个人二手车位交易转让方涉及的税收:

   增值税:个人出售其购买的除住房以外的房屋,按照其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房屋购置原价后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印花税:个人买卖非住房的(如车位、店面、写字楼等),买卖双方按合同金额(或评估计税价值)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房产(房产来源包括购入和受赠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征收:

  (一)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房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注:采用据实征收计算方法下,涉及到其他允许扣除的费用的,也需要相关费用满足真实且能够提供合法凭证条件方能采用此计算方法);

  (二)不能核实原值的,按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的1.5%计征;

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含普通标准住房和非普通标准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13年9月1日起,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工业厂房非住宅二手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二手车位交易受让方涉及:印花税和契税。个人买卖非住房的(如车位、店面、写字楼等),买卖双方按合同金额(或评估计税价值)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个人购买二手车位,应按3%征收契税。

个人非住房交易应当提供的涉税资料

  1.签字(盖章)确认的《厦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采集表》原件

  2.签字(盖章)确认的《厦门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备案表》原件  

  3.纳税人身份证明。

  4.纳税人需要委托他人(含单位和个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税收申报涉税手续(包括计税评估价值确认、复核申请、税费申报)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存量房交易税收申报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实名办税后,取消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若为单位二手房交易,卖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该不动产是什么时候取得的?请补充以上信息,以便准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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