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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坏账损失

09-30 坏账损失 我要评论

坏账损失

留言时间:2019-10-22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在18年确认了一笔坏账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因坏账证据不齐全,在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纳税调增处理。但这笔坏账于19年度收回了,这笔收回的坏账在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能否纳税调减处理?不能话我们在18年纳税调增在实质上不是多交税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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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3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该笔收回的坏帐应确认为2018年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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