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
留言时间:2019-10-22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在18年确认了一笔坏账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因坏账证据不齐全,在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纳税调增处理。但这笔坏账于19年度收回了,这笔收回的坏账在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能否纳税调减处理?不能话我们在18年纳税调增在实质上不是多交税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3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该笔收回的坏帐应确认为2018年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