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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个人2015年买入一轿车15万,2019年9月以10万卖给A公司,请问个人应交哪些税?

个人卖二手车

留言时间:2019-10-2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个人2015年买入一轿车15万,2019年9月以10万卖给A公司,请问个人应交哪些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个人将二手车转让给公司,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一并免征。

转让价格扣除购置成本及相关转让费用后,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签订的转让二手车合同,书立合同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个人也适用以上减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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