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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报的申报和缴税期限是否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年报的申报和缴税期限是否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的规定?

留言时间:2021-02-1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共18天。其中:元旦(3天)、春节(7天)、清明节(3天)、劳动节(5天),共18天。请问:企业所得税年报的申报和缴税期限是否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的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20〕242号),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期没有顺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截止日期是2021-05-31。2021年5月31日(申报最后一日)不是法定休假日,所以没有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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