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开具的预付卡电子票是否合规,是否可以作为税前列支的凭证。
留言时间:2019-10-2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向移动公司购买一批话费充值卡,用于发放给客户。移动向我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票,名称为*预付卡销售*通信服务费,税率栏开具“*”号,税额“*”号。
问题1:根据税务文件,预付卡销售应开具“不征税”发票,请问移动公司税率栏开具“*”是否合规,我司收到该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问题2:根据此业务场景,我司收到该票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是否还需要收集客户的签收表,作为扣除凭证的附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纳税人开具的不征税发票,票面税率体现为“不征税”,票面税额体现为“***”。
发票开具应符合上述规定。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请遵照执行。
企业购买单用途预付卡,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可以凭后续支出相关单据,依据实际用途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