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印花税退税

厦门市税务局:印花税退税

09-30 印花税退税 我要评论

印花税退税

留言时间:2019-10-3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司有一份合同不需要申报缴纳印花税,因对印花税政策理解不到位,我司一直以为该合同需要申报缴纳印花税,并根据每月实际收款金额申报缴纳相关印花税。事后,经对该业务进行梳理及咨询税务专家,已确认该合同不需要申报缴纳印花税,那么对于该项合同已申报缴纳的印花税(时间跨度比较长,有三四年)是否可以申请更正申报,并申请退税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若你司多缴税款已超过三年,则无法申请退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