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留言时间:2019-11-0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由小规模纳税人在10月份申请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般纳税人资格11月份生效。我的问题是10月份(所属期),我司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11月份(所属期)开始我司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这样操作是否正确?还有没有其他要求?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06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
因此,若选择11月1日生效的,税款所属期10月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11月份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