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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下设企业资产划转涉税问题

关于事业单位下设企业资产划转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1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有限公司)有两个股东,股东A为事业单位甲全资的公司。股东B为事业单位乙。现在事业单位乙主管部门要求将我公司的固定资产(房产)无偿划转至股东B名下(事业单位乙),请问,关于此事项,涉及到哪些税费?是否有哪些相关文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房产及土地从贵司转移到股东B名下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并根据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上述房产转移到股东B名下的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贵司将名下的房产及土地转入股东B名下,纳税人无偿划出的资产,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股东B取得你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纳税人无偿接收的资产,应作为接受捐赠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若不符合上述免征契税的规定,则承受房产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问题所述情况较为复杂,建议携带资产划转的相关文件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机关给予核实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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