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无偿移交
留言时间:2019-11-1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96年竣工的房产,早已全部出售。电表的户名还在我司名下,现要把电力设备(高低压、变压器等)(已计入成本,早已结转)无偿移交给当地电业局,电业局要评估这些资产并签无偿转让的协议。请问,这样我司需要缴纳税费吗?如果要,是要缴什么税费?多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将电力设备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 纳税人无偿划出的资产,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