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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实际损失已经发生,账务已做处理,且存在保险理赔款,但具体的理赔金额尚不确定,还在与保险公司洽谈中,请问,此资产损失是否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先进行税前扣除,而理赔款等金额确定时再在对应的年度将理赔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进行缴纳所得税?还是只能将此资产损失先做纳税调增,待理赔金额确定后再在对应的年度扣除理赔款后进行税前扣除呢(假设理赔额小于损失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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