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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法院拍卖房产的税费如何计算

法院拍卖房产的税费如何计算

留言时间:2019-11-2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通过司法拍卖的法拍房,买方需要承担的税费应当如何计算?

该法拍房的房产所有人为个人且非唯一住房,买方为厦门户口且在厦门无房产(异地有一套住房)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住房通过司法拍卖涉及以下税收:

    一、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三、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包括网上拍卖)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按照房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且有增值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四、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含普通标准住房和非普通标准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一)、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我市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认定,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住房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做确认(该项认定工作,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接收纳税人的二手房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时办理)。

   (二)、个人购买的二手房,凡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按3%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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