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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09-30 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我要评论

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留言时间:2019-11-2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是从事文化传媒的公司,如果举办公益和非公益活动时,根据活动需要邀请的嘉宾所产生的机票、住宿、餐费、保险费等费用,可能会有展览品从国外运输的等费用,请问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税前列支吗?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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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根据您的描述,你司举办公益和非公益活动,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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