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留言时间:2019-11-2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是从事文化传媒的公司,如果举办公益和非公益活动时,根据活动需要邀请的嘉宾所产生的机票、住宿、餐费、保险费等费用,可能会有展览品从国外运输的等费用,请问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税前列支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根据您的描述,你司举办公益和非公益活动,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