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1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为激励员工,非上市公司大股东于2018年转让小部分股份给员工持股平台,转让价格为当时转让给其他外部股东一样的评估价,员工持股平台为有限合伙企业。2019年公司与国内A股上市公司重组。请问: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股权收入纳税义务的时间是证监会发放重组方案通过通知的时候还是合伙企业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的月份?还是合伙企业将所有股权在二级市场售出的月份?
2、合伙人股权所得计税的基础是从上市公司取得价格的折让部分吗(即10%,重组股份置换价格为上市公司交基准日前20交易日平均价格的90%)
3、非上市公司在重组时发生了估值溢价约10%,合伙人是否需要就该部分纳税?纳税的时间如何确定?
4、合伙企业是否有义务帮助各合伙人申报相关税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纳税人携带具体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