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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09-30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我要评论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留言时间:2020-01-0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我是个体户,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元,核定征收的个体户,需要加纳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简易征收申报,税务局未能直接扣缴,问题是我现在要缴纳需要去柜台缴纳,需要带什么材料填报什么表格。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上门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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