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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有关租赁营改增之前房屋再转租应适用税率问题

有关租赁营改增之前房屋再转租应适用税率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0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单位于2012向境外个人租赁境内房屋,租期为10年,现将该房屋转租给境内某企业,该房屋为营改增之前的房产,原租期为2012-2022,请问我单位将该房屋转租出去,应该适用什么税率?是按简易征收5%还是按一般计税9%征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您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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