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40号公告股权无偿划转政策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0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A公司100%控股B公司和C公司,B公司100%控股D公司,D持有E公司30%股权,为方便管理,现计划将D持有的E公司30%股权划转至C公司,请问:
1、如果A主导将D持有的E公司30%股权直接划转给C是否可以适用2015年40号公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还是需要先将D持有的E公司30%股权划转给B,B再划转给A,再由A划转给C公司?)
2、如果必须逐层划转,请问是否每次划转均需间隔12个月?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请遵照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