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自用办公室
留言时间:2021-03-1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物业公司现在所在的写字楼是租赁的,但是他们是整栋楼的物业管理公司,其他楼层他们有收物业费,自己所在的那层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吗?能自己给自己开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因此,如是物业公司员工为自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确认收入,不可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