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符合减免条件的公路线路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应为多少?

厦门市税务局:符合减免条件的公路线路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应为多少?

符合减免条件的公路线路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应为多少?

留言时间:2021-03-1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符合减免条件的公路线路占用基本农田,则耕地占用税税额应为2元/平米征收。还是在减免税额的基础上加按150%,按3元/平米征收。还是按当地耕地适用法定税额的基础上加按150%征收(例如当地适用30元/平米的税额,加征后按45/平米征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条规定:“......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减按50%征收)。

请按上述文件执行,另外你问题描述的加按150%,请具体描述文件规定,以便更有针对性的答复。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