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50200MB1786105T/2021-00576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文机关 厦税函 成文日期 2021年3月23日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五次会议第20211106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文字号 厦税函〔2021〕32号
发布时间 2021-03-26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五次会议第20211106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自贸区:
近接由贵单位主办、我局会办的《关于打造厦门航空维修业高地的建议》(市十三届政协五次会议第20211106号),我局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对提案中有关涉税议题的意见建议进行讨论,现答复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为确保纳税人正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要求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纳税人根据文件规定,分别核算不同的应税项目,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有效降低了飞机维修行业的税收成本。
此外,为促进我市航空维修业的发展,我局于2018年6月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请解决厦门自贸片区开展航空维修区外保税维修试点办理出口退税问题,上报后获得总局政策支持,厦门市航空维修企业在厦门自贸区开展“保税维修(1371)”试点业务可适用退税政策,2018年9月份最新版本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测试已增加厦门自贸区航空保税维修服务退税业务相关功能,自2018年10月已经可以正式申报退税。
综上,目前我市航空维修业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大科技支持手段,提升税收优惠政策推送精准度,加强对航空维修行业纳税人的优惠政策辅导力度,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为厦门航空维修业高地打造提供税收政策支撑。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