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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由旅行社开具机票款进项税能否抵扣

由旅行社开具机票款进项税能否抵扣

留言时间:2021-04-12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员工出差,机票款开具电子普票但销售方为旅行社,明细为:经纪代理服务-机票款,旅游服务-机票款,这张发票可以抵扣吗?如可以抵扣,购买方是要以公司抬头还是个人抬头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因此,员工乘坐飞机出差抵扣应凭借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接受经纪代理服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上述情况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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