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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请问个人在发生什么类型的业务才可以申请临时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中的“生产、经营”具体是什么范围?个人提供租赁、劳务属于“生产、经营”吗?

临时税务登记

留言时间:2021-04-2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请问个人在发生什么类型的业务才可以申请临时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中的“生产、经营”具体是什么范围?个人提供租赁、劳务属于“生产、经营”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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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中的“生产、经营”具体范围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中“生产、经营”含义。

3.个人提供租赁、劳务属于“生产、经营”。

4.经常发生且是经营性行为建议您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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