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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企业向境外人士租赁住宅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企业向境外人士租赁住宅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0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与在厦的境外个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可是只取得增值税及附加税的税收完税凭证,但是为何无法开具租金金额的增值税普票发票呢?如果税务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单位支付的租金应以何凭证入账?税收完税凭证仅显示税额并没有显示房屋租赁金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增值税政策规定,该项业务虽然已由承租方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但仍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可以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内部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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