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集美区税务局杏林税务所: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厦门市集美区税务局杏林税务所: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集美区税务局杏林税务所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18 16:43 来源:厦门市集美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集美区税务局杏林税务所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厦集林税停票〔2021〕8号

厦门市XXX贸易有限公司(913502XXX49G72XH)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于你单位存在 违反税收管理 的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决定自 2021 年 05 月17日起停止向你单位出售发票并收缴你单位的空白发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集美区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集美区税务局

2021年5月17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