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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如何准确理解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

如何准确理解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

留言时间:2021-05-1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关于这个条款,我们的理解是,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之前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票据的成本,都应该计入计税成本。比如某项目2020年11月完工,企业将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确定为2021年5月30日,那么在2021年5月30日前发生并取得合法票据的成本都应该计入计税成本。也有人认为,计税成本只包含截止2020年12月31日实际发生的成本及已经计提在账上,在所得税汇算之前取得发票的成本,不包含在2021年1-5月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票据但没有在2020年计提的成本。以上两种不同理解,对计税成本的核算差异较大,哪种理解是正确的?特向总局咨询,以正确理解该条款,准确计算计税成本。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将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之任何一日,作为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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