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4-30 16:23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XXX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XXX5864344)
因你公司未按期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一稽处〔2019〕230313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一稽罚〔2019〕230274号),经我局通知及催告后你公司仍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对你单位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厦税一稽强扣〔2021〕17号),执行决定主要内容为:
从2021年4月26日起从你单位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0.05元及相应滞纳金0.07元。
如对《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厦税一稽强扣〔2021〕17号)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52号2楼)领取《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厦税一稽强扣〔2021〕17号),否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