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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差旅费包干

09-30 差旅费包干 我要评论

差旅费包干

留言时间:2021-05-22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为提高报销效率,计划实施差旅费包干制度,即不在报销员工的出差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直接按照出差天数计算差旅津贴发放,请问此费用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只需要出差审批等作为扣除凭证不在需要员工提供对应的发票?员工收到该津贴是否可以按照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征个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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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三、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2]76号)规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三条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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