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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本地一家植物种植企业,有外购该植物的成品后进来加工成粉末状的形态再对外销售,请问可以享受农产品免税政策吗?(增值税和所得税)

销售农产品免税适用范围

留言时间:2021-06-1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本地一家植物种植企业,有外购该植物的成品后进来加工成粉末状的形态再对外销售,请问可以享受农产品免税政策吗?(增值税和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这块因您提供的植物的种类不够详细,建议您对照以下文件查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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