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农产品免税适用范围
留言时间:2021-06-1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本地一家植物种植企业,有外购该植物的成品后进来加工成粉末状的形态再对外销售,请问可以享受农产品免税政策吗?(增值税和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这块因您提供的植物的种类不够详细,建议您对照以下文件查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