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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2021年6月热点】同时是两个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且未取得综合所得,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分别减除累计减除费用?

【2021年6月热点】同时是两个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且未取得综合所得,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分别减除累计减除费用?

发布日期:2021-06-15 11:58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同时是两个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且未取得综合所得,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分别减除累计减除费用?

答案: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因此,如果纳税人存在多处经营所得且没有综合所得的,建议预缴时只选择一处扣除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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