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13 16:32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市湖里区***培训中心(纳税人识别号:52350***91284571D;法定代表人:刘***;身份证件号码:420202***11249):
你公司向个人购买货物,但是取得了第三方厦门望闵祥广告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20,000.00元罚款。
因你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采取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二稽罚告〔2021〕465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