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公共部分收入列为公维金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7-1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
请教下,业委会把公共部分出租出去产生的收入,有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已缴纳增值税,按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小区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公共收益用于弥补公共维修金的,那么对于这部分收入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交企业所得税,?另外业委会又不属于企业性质的公司,所以对于公共部分的收入列为公维金是否需要缴交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物业公司代业委会收取的小区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取得的收入,按业主的性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将公共收益转为公维金,应视同公共收益分配给业主,再由业主缴纳公维金,分别做税务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