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单位无偿出租给免税单位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1-07-2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纳税单位无偿出租给免税单位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精神,对于无租使用房产,应由使用者(即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