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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纳税单位无偿出租给免税单位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无偿出租给免税单位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1-07-2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纳税单位无偿出租给免税单位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精神,对于无租使用房产,应由使用者(即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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