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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房产税原值预估及变更

房产税原值预估及变更

留言时间:2021-07-2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自建开发房地产项目,项目其中有两层房产留做自用。我司的项目于2019年年底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自用的房产也于竣工验收的次月开始使用。2020年我司按预估的项目总开发成本,分摊到自用房产的金额计算房产原值,并按此原值缴纳房产税。目前由于项目整体决算尚未完成,项目总开发成本比2020年计算房产税时有所增加。请问我司于2021年计算房产税时,是否应按最新暂估的项目总开发成本计算分摊房产原值?还是可以沿用2019年房产原值的计算金额?如果应按最新暂估的项目总开发成本计算分摊房产原值,那么2019年度已申报的房产税是否需要做修正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最新暂估金额计算当期,暂不追溯调整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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